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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谷城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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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谷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谷城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 《谷城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谷城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照交通部颁布施行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乡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含乡道、村道和村通组公路,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分层负责、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及村通组公路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乡道一般应按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六条  乡村公路建设要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加强环保放在重要位置,尽量利用旧路,做到最小限度地占用耕地、最大程度地节约土地。
  第七条 县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乡(镇)必须成立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协会和村级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协会”和“分会”)。乡(镇)“协会”为乡(镇)政府支持下的群众性法人组织,“分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政府与“协会”、“分会”和“协会”与“分会”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协会”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指导和规划布局,确保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范、有序。
  第九条  民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协会建设,加大行业指导,确保“协会”合法、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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