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土资源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和粘土矿产进行储存和整理,并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定期定量向社会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储备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储备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