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废旧造纸材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废电池及报废运输工具、报废机电设备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监督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