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龙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保障市政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龙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龙泉市人民政府设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年审及规费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放、年审及规费征收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紧水滩水库航道、桥梁等涉水工程和有关渡口附近的采砂管理工作,对涉及航道、码头、桥梁等的采砂,可能影响安全的采砂作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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