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建[2006]99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工程勘察文件应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施工图审查收费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审查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签章齐全的工程勘察文件(含技术条件和要求)及电子文档;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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