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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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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4-15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丹江口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享受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和专职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它法律志愿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市司法局主管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本市。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三)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

  第四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情事实和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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