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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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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加快培育汽车支柱产业,扩大汽车工业总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政府采购。将省产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市场竞争、同等条件本省企业优先的优惠政策。包括:政府部门自用大客车,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购买工作用车。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引导城市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积极购买省产汽车。
  二、鼓励社会购买。对新购省产汽车并在江西省内落籍的用户,实行一站式办理,免收新购汽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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