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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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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象山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象山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  为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6)25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 本意见适用于县内各类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可比照本意见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三)缴费标准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组成:
  1.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及以上至60%以下范围内根据本人同期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根据职工当期实际工资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及以上至60%以下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
  企业缴费基数按照本意见参保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企业应按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可申请变更基数。
  2.缴费比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四)参保人员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户籍,下同),可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企业(或雇主)应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按规定缴纳。
  (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手续办理

  (六)符合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条件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七)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记录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自由职业者的参保缴费情况,首次参保人员发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四、养老条件和待遇

  (八)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从核准享受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满15年。
  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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