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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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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3月13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力推进火葬改革
第三章 切实加强土葬管理
第四章 依法规范丧葬管理
第五章 明确殡葬管理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把本行政区域推行火葬改革、规范土葬管理、倡导移风易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体部署,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规划、国土、林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用地的规划和审批;公安、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应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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