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3月13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力推进火葬改革 第三章 切实加强土葬管理 第四章 依法规范丧葬管理 第五章 明确殡葬管理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把本行政区域推行火葬改革、规范土葬管理、倡导移风易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体部署,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规划、国土、林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用地的规划和审批;公安、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应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带头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