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6年3月15日 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各种经济组织、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项目。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实用科学技术,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