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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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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7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2006年3月17日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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