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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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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4 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4 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经2006年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6年3月13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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