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沈卫国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二章 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和备案工作; (二)依法梳理、调整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确认行政执法主体; (三)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和问题;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 (六)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情况报告,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八)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组织实施下列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制度。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将其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应当书面委托并注明委托执法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主管机构备案。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