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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524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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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6〕100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524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5)275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重新公布524种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524种药品为已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并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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