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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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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2005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湖泊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在2公顷以上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湖泊的保护。城市湖泊的名录及范围(含行水水道)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城市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依法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湖泊保护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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