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促进本省港口建设与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省港口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及岸线管理 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五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