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田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玉政[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田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玉田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玉田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而做出的重大举措,是使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工作目标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达到100%,参合农民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原则。农民以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准,下同)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2、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又保证农民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保障适度原则。坚持门诊补偿与大病统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科学、合理确定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防止基金透支或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二、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本县所辖区域内具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和质询。
  (三)义务:按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集部分的资金;自觉遵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组织管理
  (一)建立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管委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各乡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对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和指导。各行政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及农民参合资金收缴工作。
  (二)建立经办管理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编制9--11人,人员从现有财政开支的事业编制中调剂,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工作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基金的管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的审核报销及各种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工作。在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实行县、乡双重领导,以县为主。合作医疗管理站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配备3人,人员从各乡镇政府现有财政开支的人员中调剂2 人,不足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调剂,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列支。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对本辖区内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补偿和票据传递,并做好宣传、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各项管理工作。
  (三)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面向县内及市区已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门诊和住院两种。
  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机构。
  2、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机构。分为县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施治,合理检查,合理计费,严格控制农民医疗费用支出,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施方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1、筹集标准: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出资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每年度个人出资15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20元,共计35元。
  2、筹集方法: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年度缴费一次。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配合按户筹集,逐级上缴。对农村特困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特困群体由村、乡镇逐级申报,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3、农民缴费以户为单位,一次到位,在一个实施年度内,中途不予退还、补办。
  (二)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医疗基金分别设立家庭账户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用于解决农民门诊、住院补偿。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10元用于家庭账户基金,5元用于大病统筹基金。
  1、家庭账户基金。每人每年10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余额可转下年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抵顶下年度个人缴费。
  2、大病统筹基金。全县每位参合农民的5元参合资金及财政补助的20元资金构成大病统筹基金。根据补偿范围和标准用于农民住院补偿,全县统筹使用,个人缴纳部分不可结转下年度。
  3、风险基金。根据河北省规定的提取标准和方法,按筹集基金总额的4%计提风险基金,用于防止基金透支。
  4、基金结余。当年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结转下年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