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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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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 2006-03-31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于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银川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本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银川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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