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督管理规定 昆明市交通局、昆明市公安局公告第2号 《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6日昆明市交通局第6次局务会议和昆明市公安局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的从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培训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拖拉机驾驶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驾驶培训管理机构)以及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的从业行为予以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