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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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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丹江口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丹江口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暂扣款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罚没财物和暂扣款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金)、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

  本办法所称暂扣款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终结前依法暂时扣押的款项和物资,以及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保证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级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的管理工作。

  本市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罚没财物和暂扣款物应当依法处理,罚没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没收入,或者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费预算与其罚没收入情况挂钩。

 

第二章 罚没款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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