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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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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7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东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东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两年来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筹集
  一、凡我县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低保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农民交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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