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豆罗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普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