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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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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 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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