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中府〔2006〕40号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酒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从事酒类流通(批发、零售、储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经贸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酒类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卫生、工商、质量监督、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酒类的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经贸部门申领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 从事酒类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实行一点一证,亮证经营。 第五条 酒类批发企业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应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二)具有与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相适应的50万元以上的从业资金(但《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应的经营场地(交易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仓储场所面积80平方米以上)。有关经营场地的选址、交易场所、仓储设备以及经营设备、经营服务条件和经营管理要求等方面符合国家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SB/T10391—2005)的要求; (四)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五)有二名以上经培训并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酒类批发企业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酒类批发书面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和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从业资金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制度相关材料; (六)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下同)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营业执照及商品质量、卫生检验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