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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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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防办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办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是我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合法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本办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

  (二)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

  (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四)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与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工程不同的设计用途和实际情况,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可用作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商场、娱乐活动场所、健身活动场所、车库、仓库、车间、餐饮、自行车库、社区活动站等。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经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准予使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由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5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发证登记制度,每半年将新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的存根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平时应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期间,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平时使用用途。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变更平时使用用途的,应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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