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50号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文超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具有独创性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雕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结合地域文化特点,突出艺术性、纪念性、象征性、群众性、标志性和装饰性。 第五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