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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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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150号
【发布日期】 2006-02-19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50号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文超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具有独创性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雕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结合地域文化特点,突出艺术性、纪念性、象征性、群众性、标志性和装饰性。
  第五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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