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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江苏省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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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建法字[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江苏省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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