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日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更好地落实《通化市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机关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责任制》(通发(2006)6号)、《通化市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实施方案》(通办发(2006)1号),确保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取得实效,根据《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通市政发(2006)1号),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年度内引进项目和资金的认定。 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资金主要是指年度内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内,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