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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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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 2006-05-03
【实施日期】 2006-05-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省政府领导的有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做 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等上报工作。经省政府 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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