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4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4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白雪山 二00六年四月八日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辖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厂矿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内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行道树以外的庭院楼间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 (五)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的林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七)城市道路绿地是指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化带、中心绿岛、绿化林荫道及行道树。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和小区绿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倡导、组织和开展单位及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建市民林、纪念林等绿化活动。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和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水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规划内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应当明确界定,绿地区域周边的线称为“绿线”。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按程序报批。 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渠岸、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高度重视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植物种类应当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以乡土植物为主,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创造园林精品。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m(1000m2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