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5-04
【实施日期】 2006-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四日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  1.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  3.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机组。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