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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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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3号令

  《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00六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市长:林秀山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创建生态市、园林城,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社会公益性公园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二)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三)养护管理绿地,保护古树名木和园内文物古迹。

(四)负责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及社会团体、个人认养动物工作。

非社会公益性公园由所有人或者法定管理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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