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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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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焦政〔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5-07
【实施日期】 2006-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化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如下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包括住宅和办公、金融、商务、文教、科研等公共建筑。
  二、本意见鼓励范围包括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四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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