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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5-08
【实施日期】 2006-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规定

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以及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所称老年人均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条 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月享有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其中市上支付10元,县上支付4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月享有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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