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东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政办发[200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邵东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邵东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除燃气管理适用全县范围外,其他管理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 第二条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独立的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县县城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四条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二)在县人民政府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及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或直接向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排放的;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抛散冥纸的; (四)临街门店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电杆、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六条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外,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场地的泥浆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和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管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十条违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