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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08
【实施日期】 2006-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
  除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现场外,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遵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市环保、水利水产、市政、城管综合执法局、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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