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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