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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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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5-08
【实施日期】 2006-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7号)、《关于加大卫生投入,创新发展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的决定》(甬政发(2005)46号)的精神,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服务和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县委(2005)7号)的要求,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县卫生事业,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以缓解群众“就医难”、“看病贵”为切入点,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大投入,进一步调整城乡卫生资源结构,完善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体系,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08年,基本建立以县为主,县、镇乡(街道)、村(居)分级负责的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推进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争取用3年的时间,逐步推行面向重点人群,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六位一体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加大卫生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具体目标和任务是: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一步强化。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有效控制。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切实提高。

  妇幼保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婚前保健服务和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以及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逐步加强,出生缺陷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进一步控制,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量逐步加强,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卫生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卫生安全保障水平全面提升。

  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相关部门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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