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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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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5-08
【实施日期】 2006-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6〕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强化劳务活动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重要意义。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十六大提出的“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总要求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加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中小学一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组织领导与支持。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各方面对这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认识,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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