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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06
【实施日期】 2006-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8日起,债券现券交易和新挂牌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执行《债券交易细则》,请做好相关技术准备。
  二、对于本所原挂牌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1月25日-5月5日期间,以2006年1月25日收市后各会员单位融资回购未到期余额为限,
  各会员单位可以继续按照现行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对于企业债券回购,暂继续执行现行回购交易制度。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 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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