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净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