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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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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实施日期】 2006-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九江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确保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按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的规定,由设置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范围:
  (一)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种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分别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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