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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实施日期】 2006-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依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质检监函[2004]52号),结合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5月9日


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制定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实施对象
  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的对象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对于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许可决定的,在许可决定前实施;对于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许可决定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上报总局申请材料前实施。
  二、实施部门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许可前抽查复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有:
  ⑴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企业具有必备条件;
  ⑵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是否有效;
  ⑶现场核查表、核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
  ⑷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2、对于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将其退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并由其组织企业或发证检验机构进行补正。
  3、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按照当批10%以上的比例(必要时,按照当批15%的比例)随机确定企业,安排现场抽查复审。
  4、现场抽查复审前,由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通知被抽查复审企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5、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人员、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及指定的其他人员将共同组成抽查组,完成现场抽查复审工作;相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参加现场抽查复审工作。
  6、企业现场抽查复审主要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检查重点为“食品生产加工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见附件)中的内容。
  7、被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结论即为抽查复审不合格:
  ⑴有严重不合格项的(包括发现非本次重点检查内容中有严重不合格情况的);
  ⑵重点检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和原核查结论中非重点检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的总数大于7项的;
  ⑶企业未采取措施改进一般不合格项的。
  8、现场检查结束后,抽查组应立即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由抽查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
  9、对抽查复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区县质监局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企业。
  10、对于受理抽查复审不合格企业申请的区县局所报同批产品的申请材料,将全部退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并由其通知区县质监局与原核查组,逐一对所涉及的申请企业的不合格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验证确认,由区县质监局统一出具整改验证意见报送审查中心。
  11、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将有关材料重新报送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抽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申证产品:             所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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