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申报程序与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社(2003)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九日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浙江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申报程序与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社(2003)19号)、《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通知》(浙文社(2006)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