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6年建议提案督办催办工作的通知 (红政发〔200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县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和政协红河县十届四次会议以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对政府系统提出了133件建议和106件提案,县人民政府已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建议提案(包括上年办理结果为B、C类的建议提案)交由相关乡镇及县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省州驻县单位承办。为认真做好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和去年建议提案的续办续复工作,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答复(一般应在7月13日前,但最终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0月13日),增强办理实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红政发(2006)14号)精神,现将2006年建议提案的督办催办工作的主要任务进行分解,县人民政府领导为督办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及秘书为具体催办人员。 一 、王洪兴代理县长的督办件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承办件 1.政协红河县十届四次会议以来政协提出的提案:提案号为38、56、68、93—95、97、98。 2.2005年B、C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 (1)B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提案号为67。 (2)C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提案号为80。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承办件 1.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建议号为40、71、82、112、122。 2.政协红河县十届四次会议以来政协提出的提案:提案号为13、44、77、81、100。 3.2005年B、C类建议的续办续复件 (1)C类建议的续办续复件:建议号为96、98。 4.2005年B、C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 (1)B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提案号为24。 (三)县财政局的承办件 1.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建议号为83。 2.政协红河县十届四次会议以来政协提出的提案:提案号为8、11、12、36、37、52、54、87、92。 3.2005年B、C类建议的续办续复件 (1)B类建议的续办续复件:建议号为4。 (2)C类建议的续办续复件:提案号为1、2、3、6、7、9、10、12。 4.2005年B、C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 (1)B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提案号为86。 (2)C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提案号为61、71、81、94。 (四)县人事局(含县编办)的承办件 1.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建议号为124。 2.政协红河县十届四次会议以来政协提出的提案:提案号为2、58、96。 3.2005年B、C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 (1)C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提案号为89。 以上督办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许建红同志具体负责催办。 二、朱志才常务副县长的督办件 (一)县经贸局的承办件 1.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建议号为115、116。 2.政协红河县十届四次会议以来政协提出的提案:提案号为4、14、18、19、53。 3.2005年B、C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 (1)B类提案的续办续复件:提案号为16。 (二)县建设局的承办件 1.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建议号为72—75、77、79、80、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