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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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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丰都府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实施日期】 2006-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9日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丰都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投入和拨给企业的资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政府所有,单位占有使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全县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市驻丰企业及金融机构。

  第五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县人民政府管理全县企业的国有资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进行审批;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利益分配的审核收缴工作;

  (六)指导涉及国有资产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七)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人选;

  (八)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向县人民政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切实管好企业的国有资产。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管理制度,搞好产权登记,做好基础台帐;

  (二)按时上报各种材料,保证真实、准确;

  (三)自觉接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的管理,按程序处理国有资产;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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