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安委办〔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实施日期】 2006-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委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近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部门和地区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后,未认真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以致在处置和宣传报导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范围
  安全生产伤亡及重大险肇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其中:
  (一)伤亡事故
  1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