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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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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丰都府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实施日期】 2006-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9日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我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于中央、重庆市驻丰行政事业单位和依照特别法规定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五)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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