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 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