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要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价格评估机构需经国家或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资质认定后,方准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为贯彻落实《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及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现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