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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价调字[2006]48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工商局:
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要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价格评估机构需经国家或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资质认定后,方准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为贯彻落实《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及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现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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